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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检察长得出结论:第 2019/1157 号条例是根据艺术规定正确通过的。 21.2 TFEU,旨在促进在成员国境内行使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同时让欧盟公民融入成员国的日常生活东道国成员国的其他居民。
“这样,国民身份证就发挥了与居民相同的功能,这意味着只有可靠和真实的身份证件才能促进充分享有行动自由,”总检察长解释道。
因此,国民身份证件格式的同质化以及通过包括数字指纹在内的安全标准提高 C级联系人列表 其可靠性,通过制作这些证件直接影响到在成员国行使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更加可靠,因此,有利于国家当局和提供服务的实体接受它们。
同样,律师确认这减少了出行的欧盟公民的不便、成本和行政障碍。一个>
它符合数据保护法
在审查了收集两个指纹图像并将其存储在身份证件中的义务是否构成对个人数据处理方面尊重私人生活的基本权利的不合理限制后,总检察长认为据估计,鉴于国民身份证件的格式和安全要素缺乏同质性,增加了伪造和篡改证件的风险,第 2019/1157 号条例引入的限制实现了一个目标出于普遍利益,避免这种风险,从而赞成接受这些文件。

此外,它认为这些限制是适当的、必要的,并且不会超出实现该法规主要目标所必需的范围 。因此,该条例提供了充分和适当的措施,保证生物识别标识符的收集、存储和使用免受不当和滥用,反过来,这些措施又保证文件中存储的标识符仅供其所有者使用,无法公开访问它们。
关于该法规是否符合 GDPR 第 35.1 条规定的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的义务,总检察长强调GDPR 和 2019 年法规/1157 是在联邦法渊源层次结构中具有相同等级的次要法规则。
此外,GDPR 并不以任何方式推论出,进行第 35.1 条中设想的影响评估的义务对欧盟立法者具有约束力,该条款也没有建立任何必须评估其他规则有效性的标准. 次要法则。
因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没有义务在通过该法案的立法程序中进行影响评估第 2019/1157 号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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