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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质疑的是,与有兴趣收购合同”是否违反了《土地法》第 142 条,特别是因为该合同授予了有兴趣的第三方涵盖任何提议的权利:拍卖会的时候来打败他。 圣保罗州法院在对OAS集团司法追偿记录中所载的走马合同的判决中认为,该合同应提交给OAS集团债权人大会,并在其批准后,其条款的有效性应由司法部门进行分析[6]。 债权人对跟踪马合同提出的巨大争议在于,第三方有权涵盖资产拍卖时提出的任何要约,这可能导致草率得出结论,认为授予有兴趣收购的第三方的这项权利被滥用。资产[7]。 通过“潜马合同”将这种优先权授予利害关系人的有效性,在阿文戈亚集团的司法追偿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这是因为里约热内卢法院认为,给予感兴趣的第三方的优先权条款将是有效的,这使他能够支付资产拍卖时提出的最佳报价,因为该第三方是致力于提出具有约束力的提案,作为拍卖中的最低价格,这使得竞 电话号码数据库 争过程本身可行并促进业务集团的提升[8]。 现在,与债务人签订“走马合同”的利害关系人与在债务人司法追偿程序中举行的拍卖中获胜的第三方之间的任何争议都会增加所出售资产的价值,这当然有利于债务人的利益。债权人集体。 可以看出,里约热内卢法院的结论是,感兴趣的第三方与司法追偿程序的合作,促进表明资产的最低价格并提出明确的出售建议,是根据公司保全原则[9]。

此外,圣保罗法院在分析 Estre Ambiental SA 司法追偿中提出的走马合同时,更明确地得出结论:“原则上,在资产处置过程本身并不代表任何违规行为。相反,让利害关系方提出具有约束力的建议的策略,除了保证资产的处置之外,还允许一个基准价格,该基准价格对资产的处置有利。被追偿公司和债权人群体的利益是固定的,这在传统安排中是不可能发生的。因此,显然,所采用的“走马要约”符合抬高被追偿公司的原则,阻碍了拍卖的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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