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不是为了实施制裁,不需要遵守对抗性程序和广泛辩护的原则,因为它是一种纠问式调查程序,在指控之前和行政纪律程序之前,即使被告没有强制在场。 3. 本高等法院的判例一致表明,超过结束行政纪律程序的期限并不导致其无效。 4. 只有当所指称的流动性和其寻求保护的某些权利在计划中得到证明时,履职令状才具有可行性,其存在只能在简易程序的范围内根据请愿书提出的证据进行评估,宪法补救措施的特点。 5. 审判机关可以接受其法律顾问的意见,作为解雇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会影响行政程序。 6. 但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比例原则,考虑到代理人行为的微小性和所观察到的特殊性,不得根据类型调整解雇处罚。
分为废除第 10 号法令的特定目的而提供的担保。2005 年 3 月 29 日第 469 号法令,根据行政纪律程序,因发现的违纪行为,解除了请愿人司法部联邦公路警察局警官的职务,但不影响任何较轻的判决设立。(MS 10.827/DF,第三部分,2006 年 2 月 6 日的 DJ,第 195 页) 关于对有关纪律程序的正式方面的质疑,我抄 电话号码数据库 录部长 HÉLIO QUAGLIA BARBOSA 的投票摘录如下: 1. 原则上,必须断言第 1 号规范性指令的非法性和/或违宪性。04/2000,由规范性指令第 1 号修订。05/2002,这是因为行政当局意识到公共服务中存在任何违规行为,必须当然根据法律授权(第 8,112/90 号法律第 143 条)确定事实调查立即,确保被告人得到充分辩护。 2、行政调查中不遵守矛盾全面抗辩将导致调查本身以及后续行政惩戒程序无效的说法不能成立。

调查的目的是调查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不直接用于实施制裁,不需要遵守矛盾和广泛辩护的原则,因为它是在指控之前的调查程序并在行政纪律处分程序之前。 从这个意义上说,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如下摘要所示: “履行职责令状。指示。现阶段尚未听取上诉人的指控。程序旨在简单地验证违规行为。警方调查的装备。关于在某项指示的背景下实施处罚的讨论。纪律行政程序中的广泛辩护。命令。在服务公告中发布。有效性。先例。超过最后期限并不意味着该过程无效。艺术第 1 条。第 8,112 号法律第 169 条。关于事实的争议。不可通过曼丹令状支持的事项。保安拒绝了。” 3. 另一方面,本高等法院的判例也巩固了这样的理解,即结束行政纪律。
|
|
|
|
|
|
|